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50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朱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了(2021)沪0118民初5010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61,519.0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1,519.0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