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31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48号-557座。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故纠纷已不存在,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沙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梅均
书 记 员 林梅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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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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