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31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地区松南支路48号-557座。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故纠纷已不存在,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沙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梅均
书 记 员  林梅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