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917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男,1986年7月31日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石湘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沈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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