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63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薇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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