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63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薇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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