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557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1幢20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克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168号地下1地下夹层6116(2)、6118(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克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