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128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亮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600号L5F-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亮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