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952号
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YLJE7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袜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1111号(江宁开发区)。
被告:上海在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87564468),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2001-10室。
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在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左宇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