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2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175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灿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丁某仅为上诉人的普通员工,虽然参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商,也清楚讼争双方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但其在2016年6月6日之后与被上诉人的沟通内容,目的只是为了帮助上诉人尽早、尽可能多地收到一些钱款,并非变更上述协议。
被上诉人***辩称,丁某全程参与了双方的谈判交涉,在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一方也只有丁某出面与被上诉人沟通,因此丁某当然就是上诉人的代表;被上诉人对上述协议其实是有想法的,但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什么也没有做好,所以被上诉人实际上连那笔人民币70,000元(币种下同)也不用付的,更不用说本案系争的25,000元了。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灿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欠款25,000元。
***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施工合同;2.灿维公司赔偿维修费用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4日,***(甲方)与灿维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约定:工程名称为XX别墅,工程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施工内容为结构加固;工程造价550,000元,采用闭口包干价,包干范围是双方确认的图纸范围,具体见附件报价单及施工图纸;合同签订后如遇超出图纸范围,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费用另算;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计165,000元;本项目基础加固及门口加层完成3天内支付总价的35%,计192,500元;本项目墙面加固完成3天内,甲方支付总价的30%,计165,000元,剩余的5%本项目土建完成30天内支付;乙方必须执行健全的质检制度,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2年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甲方承担材料费及人工费;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业主不得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或业主强行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既视为甲方认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或业主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时,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合同后附《工程(预算)造价书》费率表、土建工程(预算)造价书及图纸。
灿维公司于2016年5月底撤离施工现场。***称,灿维公司走后其就开始整修房屋,灿维公司不肯来,就自己找人修了,其于2017年底、2018年初入住。灿维公司称,不清楚是否帮***整修房屋。
2016年5月25日,***与灿维公司签订协议,载明:今双方友好协商,XX别墅土建改造最终结算总价为610,000元,此总价包含了所有费用,从此以后双方再无瓜葛,原合同终止,乙方承诺保修屋面防水和二楼以上墙面漏水,剩余款项1周内付清。附:乙方承诺下属工人不来工地闹事,如果再有纠纷由乙方承担。***称,灿维公司天天来现场闹,其迫于无奈签的协议,其可以按照协议履行,但灿维公司必须修复房屋。
2016年6月6日,灿维公司工作人员丁某通过微信向***表示:“我们同意你的要求先付7万,梅雨季节过去外墙收尾结束验收合格后再付2.5万。”***称:“好的,今天汇7万。”同年7月27日,丁某通过微信问***:“徐小姐尾款能付了吗剩下的……天沟里全是树叶全部堵住了,外墙不做的。”***称:“如果你确定外墙和天沟等收尾工作不做的话,请你回复一下,不回复的话,我就另外请人做。”一审中,灿维公司表示,外墙收尾工作没有做。
***已支付给灿维公司工程款585,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灿维公司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一、驳回灿维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灿维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丁某系上诉人的员工,参与了双方的协商过程,且清楚2016年5月25日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有理由确信丁某在2016年6月6日至7月27日期间做出的相关表述,系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据此认定讼争双方对工程余款的结算条件达成了新的合意,进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灿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兵
审判员  刘佳
审判员  娄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