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15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好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号XXX层128。
法定代表人:孙善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好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1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好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以其已履行(2019)沪0117民初1159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好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继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