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21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维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灿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丁某、被告(反诉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灿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工程欠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灿维公司给***家进行装修施工,完工后双方结算存在争议,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结算总价为61万元。但***至今未付清,灿维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辩称,不同意灿维公司的诉请。已按合同付给灿维公司52万元。灿维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施工,施工质量极差,导致第三方施工监理验收不合格。其曾到法院起诉过灿维公司,但找不到灿维公司只能撤诉。后灿维公司在施工现场乱涂油漆、骚然,在威胁下双方签了协议。房屋发生漏水,找灿维公司修,灿维公司也不予理睬,等修好后,灿维公司又来要钱。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施工合同;2.灿维公司赔偿维修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于灿维公司施工质量极差,不按合同规定的材料施工,现场管理不专业、不尽职,导致第三方施工监理的验收不合格,且工期拖延多年。在***要求灿维公司整改时,灿维公司用油漆喷涂脏话在房屋外墙上,侮辱、威吓***。***多次催促整改均未果,便于2016年4月起诉至法院,但灿维公司杳无音讯。灿维公司拿走了瓦片,还有一部分需要重新返工,地板也烂掉了,3楼平台防水没有做好,本来就说好验收后再付钱,故***提起反诉。
灿维公司对***的反诉辩称,合同已经终止,不同意支付维修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4日,***(甲方)与灿维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约定工程名称为茂龄别墅,工程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路XXX弄XXX号,施工内容为结构加固;工程造价550,000元,采用闭口包干价,包干范围是双方确认的图纸范围,具体见附件报价单及施工图纸;合同签订后如遇超出图纸范围,造成工作量的增加,费用另算;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造价30%的工程预付款,计165,000元;本项目基础加固及门口加层完成3天内支付总价的35%,计192,500元;本项目墙面加固完成3天内,甲方支付总价的30%,计165,000元,剩余的5%本项目土建完成30天内支付;乙方必须执行健全的质检制度,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2年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甲方承担材料费及人工费;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业主不得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或业主强行使用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既视为甲方认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或业主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时,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合同后附《工程(预算)造价书》费率表、土建工程(预算)造价书及图纸。
灿维公司于2016年5月底撤离施工现场。***称,灿维公司走后其就开始整修房屋,灿维公司不肯来,就自己找人修了,其于17年底、18年初入住。灿维公司称,不清楚是否帮***整修房屋。
2016年5月25日,***与灿维公司签订协议,载明:今双方友好协商,茂龄别墅土建改造最终结算总价为61万元,此总价包含了所有费用,从此以后双方再无瓜葛,原合同终止,乙方承诺保修屋面防水和二楼以上墙面漏水,剩余款项1周内付清。附:乙方承诺下属工人不来工地闹事,如果再有纠纷由乙方承担。***称,灿维公司天天来现场闹,其迫于无奈签的协议,其可以按照协议履行,但灿维公司必须修复房屋。
2016年6月6日,灿维公司工作人员丁某通过微信向***表示,“我们同意你的要求先付7万,梅雨季节过去外墙收尾结束验收合格后再付2.5万”;***称,“好的,今天汇7万”;7月27日,灿维公司工作人员丁某通过微信问,“徐小姐尾款能付了吗剩下的”……“天沟里全是树叶全部堵住了,外墙不做的”;***称,“如果你确定外墙和天沟等收尾工作不做的话,请你回复一下,不回复的话,我就另外请人做”。审理中,灿维公司表示,外墙收尾工作没有做。
***已支付给灿维公司工程款585,000元。
另查明,灿维公司具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以上事实,除灿维公司、***庭审陈述外,另有《施工合同》、《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系争房屋施工验收不合格,***提供《监理通知单》,显示“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弄XXX号”工程,外墙、基础工程前期验收:1、顶面、墙面雨水管未接驳工程未竣工;2、天落水管渗水外漏……等14项。后附验收不合格照片。灿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监理没有资质,其已经基本完工了。
本院认为,***与灿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与灿维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协议》,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61万元,虽然***称系争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案涉房屋已移交给***使用,***对支付工程款亦予以确认,故灿维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灿维公司同意***“外墙收尾验收合格后再付2.5万元”,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的付款条件进行了变更,现灿维公司并未完成外墙收尾工作,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灿维公司要求***支付25,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已入住房屋,使用案涉建设工程,现其再向灿维公司主张赔偿整改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