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佳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总经理。
原告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灿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160,348.48元及逾期利息(以160,3848.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3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的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C8XXXX、沪C1XXXX、沪C8XXXX的车辆,本案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强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葛少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攀铭
书 记 员 王攀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