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1323号之一
原告:句容市边城镇建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东昌集镇。
经营者:周建林,男,1976年3月15日生,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E25室。
法定代表人:袁霞,该单位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句容市边城镇建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欣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欣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边城镇建淳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欣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边城镇建淳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海欣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345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47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华
书 记 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