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45号
原告上海信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卫明,总经理。被告上海广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广会。原告上海信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会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