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B7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云波片区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故乡的云67幢4**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收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5690号(无任何证据材料)之前,上诉人从未收到过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何文书。本案诉讼材料中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运行过程中从未出现在上诉人合同审批条线员工的视线范围内,在本案诉讼材料中自称与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协议完成部分工作。经上诉人调查,在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运行过程完成该项目幕墙工程及所需的辅助工作均由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发包给云南亚铝铝业有限公司完成,详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并非上诉人发包给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决证据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调查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并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昆明鲁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装饰装修工程尾款等款项等而提起本案诉讼,合同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