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237号
***;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137号三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2006288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113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