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146号 ***、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69054.6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481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结算本案执行费5481元后本院将余款384519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39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规定的义务履行,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