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恒远水泥制品厂、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434号 南宁市恒远水泥制品厂、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恒远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710.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结算本案执行费4400元后本院将余款341310.5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345710.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解书内容规定的义务履行,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