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山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2126号
原告:上海熊山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天书。
被告: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山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山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上海熊山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