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荩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397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荩臣,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5号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兼任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荩臣、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