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942号
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享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4号3122室。
法定代表人:潘叶清,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浙江大森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运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