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14392号
原告: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义,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瑛
审 判 员 王 梓
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思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