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5924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利旺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经营者:刘凯,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宰相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清。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利旺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利旺恒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岭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