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90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69年7月28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高佳丽,女,1990年4月20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民,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民,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毅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翔,男。
被告:上海富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男。
原告**、***、高佳丽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富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琳
书记员 解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