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90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69年7月28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高佳丽,女,1990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倩,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毅敏,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百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婷,执行董事。
原告**、***、高佳丽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百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高佳丽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上海百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高佳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百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佳丽撤回对被告上海百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琳
书记员  解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