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虹执字第20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765,99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亦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难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亮
审判员*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广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