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能德瑞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景观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九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二、被告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霍山路XXX号XXX幢XXX室,该地址仅是注册用地址,其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楼;三、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同样是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楼。因此,本案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楼,且其租赁的房屋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室,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即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任意一方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裁决,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旭飞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琼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俩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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