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441号
原告:上海嘉马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35。
法定代表人:张银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尤建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899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飞。
原告上海嘉马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尤建设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嘉马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马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马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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