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080Y,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剑锋,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7830170Q,,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乔丰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一、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4000元;二、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投运款58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以投运款48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2日;以投运款42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质保金3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质保金3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迟延付款违约金均按0.01%/天的标准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368000元为限)。因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4000元、违约金36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4772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通过执保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502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人1518025元,余款全部开具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法人乔丰稔及委托代理人郭更生到庭接受谈话,并申报财产,称公司暂无能力将债务一次性付清,会积极与申请人就债务偿还达成协议。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乔丰稔限制高消费。

五、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1802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518025元。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禹灏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