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1幢1楼105-3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和谐玫瑰国际A区A座1215-1217号房(46区3丘37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大恒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香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马   小   菊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子   媛 书 记 员 沙热古丽·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