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5086号
原告: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划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饰项目施工队管理责任及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新城“嘉宝梦之缘项目三标段公共部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3-11号楼+17#”工程的分项施工任务交给被告实施。该合同暂定总价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调整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41,602元,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应支付工程款2,353,281.6元。2017年11月前,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700,000元,已超出合同的应付金额346,718.4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款346,718.4元。
被告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署的《装饰项目施工队管理责任及经济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管辖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注册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本案实际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双方的协议管辖也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双方签署的《装饰项目施工队管理责任及经济承包合同》来看,原告根据其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将“嘉宝梦之缘项目三标段公共部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3-11号楼+17#”项目的分项施工任务交给被告实施,本案争议更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特点。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无权协议管辖。本案系争不动产(工程项目)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汇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