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591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菊,韩永文,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罗玉强,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4011711M,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B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该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罗玉强、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锋
人民陪审员     冯嫣丽
人民陪审员     郭显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魏静新
书 记 员     郭晓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