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湟水河市场东综合楼一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B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百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百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5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居住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51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百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等材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点:西宁红星天铂三期二标段。”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青海澳林工贸有限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