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5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xxx,住xxx。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xxx,住xxx。
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4011711M,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