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677号之一
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7层2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B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