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677号
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7层2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B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津京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