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20执3670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奉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洪 宁
法官助理方杨敏
书记员 屠玲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沈燕明
审判员方杨敏
审判员洪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