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枫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72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陆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枫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6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
原告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单作为担保。2021年3月15日,本院出具裁定书作出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枫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枫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