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0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3,6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其名下房产分别被***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予以估价拍卖过程中,故短期内无能力履行支付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逢文清
代理审判员杨锋
代理审判员*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