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汤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上海堡镇经济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纵公司上诉称:案涉钢材是上海嘉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且各方口头约定如有争议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吴港公司对此知晓。根据管辖协议的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华纵公司与吴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吴港公司施工,现吴港公司诉请解除该施工合同,要求华纵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赔偿损失等。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前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启东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华纵公司还主张各方存有口头管辖约定,对于该事实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即便存在管辖约定,亦不能违反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综上,华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