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经营者黄**芳。
被执行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与被执行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租赁费1733702元,利息128633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1962335元,被执行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175万元,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经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汇龙镇东疆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浩
执行员 彭福亮
执行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施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