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654号之一
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匹村。
投资人:汤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4幢3楼306-3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4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