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654号之一
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万匹村。
投资人:汤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4幢3楼306-3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4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沭阳县福阳木业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