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39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306—**。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与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清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