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39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306—**。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与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清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