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411号
原告:上海烜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1563号第四幢3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烜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吴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烜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烜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