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0847号
原告:上海红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张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冯世丹。
原告上海红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并案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沪0106民初27474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分别一致,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0106民初2747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书 记 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