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168号
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曲水镇曲水村拉热路3号昊源.学府世家7幢1**5层50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23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女,195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195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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