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24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404192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富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