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768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104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第3号楼第五层、第六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九号衡水联众商贸有限公司昆仑大酒店一分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虽案情复杂,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