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991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父亲),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定海港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