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404号
原告上海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公告费520元,合计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
书 记 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