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9021号
原告:***,男,195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一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奚利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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